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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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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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布十大旅游案例 700多从业人员受罚
发布日期:2012/4/14 20:30:10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国家旅游局昨日公布了2011年10大旅游案例,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提出三点要求: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完善制度机制,狠抓案件查处;开展讲诚信活动,促进旅游业发展,共同营造“规范经营、理性消费”、“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旅游消费环境。2011年,国家旅游局共处罚旅游从业人员754人;吊销旅行社158家,罚款478家,停业整顿80家,罚款总额1083万元;共取消星级饭店806家,其中五星14家。

  1 298名游客滞留吉林敦化案

  2011年8月12日晚,吉林省敦化火车站发生了一起298名游客滞留事件,旅游团由北京A旅行社组织,游客共计598名,乘专列赴黑龙江、吉林旅游观光。该团行程为8月6日至7日抵达长春旅游观光;8月7日至9日到哈尔滨旅游观光;8月10日至12日到长白山和延吉旅游观光;8月12日晚18:50分从敦化返回天津。

  其中,长春段、长白山段行程由延边B旅行社接待,双方于7月26日就吉林段的旅游接待事宜达成一致。但因此时长白山景区进入旅游旺季,延边B旅行社要求将游客每人80元的车费提高到150元,北京A旅行社未明确答复。

  8月6日,北京A旅行社按计划向东北发出专列,当旅游专列抵达长春时,两社就预付部分团款及用车涨价事宜再次进行交涉,北京A旅行社既不认可车费涨价,也不按约定支付长春段地接费用。经一再督促,北京A旅行社陆续支付了31.7万元团款,表示所欠3.428万元余款在长白山段行程结束后结清。之后,延边B旅行社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操作了长白山段的行程。

  8月12日,团队抵达敦化午餐后,两社商谈结清团款未果,北京A旅行社以各地未支付涨价的车费为理由,让延边B旅行社向游客索要。12日下午4时45分,3名导游接到延边B旅行社计调电话,称北京A旅行社未将该团旅游费用全部汇到延边B旅行社账上,要扣留该团游客身份证件,让每人补交200元。随后,部分导游以火车站检查身份证件严格为由,要求游客上交身份证件。在收了52名游客的身份证后,要求每人补交200元钱,否则扣留身份证。对此,北京A旅行社表示旅游费用已交纳完毕,不能接受扣留身份证、补交200元钱的行为,游客也与导游发生争执,导致298名游客滞留敦化。

  吉林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游客反映后,相关部门启动紧急预案依法处置。一方面与游客代表磋商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紧急协调铁路部门安排专列在车站等候。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298名游客顺利登上返程列车。

  经查,延边B旅行社与北京A旅行社因团款纠纷造成298名游客滞留敦化火车站,延边B旅行社在此滞留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延吉市旅游局决定对延边B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吊销了涉事导游的导游证。

  2 央视曝光张家界旅游市场案

  2011年5月26日,中央电视台二套“消费主张”栏目派出暗访组,由记者亲自在张家界报名参团,了解当地旅游市场情况。暗访后,央视“消费主张”栏目曝光了湖南张家界景区周边一些旅游购物场所,利用“假气功”等方式诱导、欺骗游客购物,以便向游客推销假保健品等药品。其中,一些旅行社起到了组织游客参加免费泡脚按摩、安排游客到购物场所购物的作用。

  经调查,央视“消费主张”反映问题是属实的,张家界有关部门立即查封了涉事的苗养足浴院和宝之堂现场,并对其他6家同类旅游购物店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理。其中,张家界A旅行社和张家界B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都没有注明旅游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内容,并且未经游客同意,两社分别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张家界C旅行社和张家界D旅行社操作,且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张家界市旅游局决定对张家界A旅行社和张家界B旅行社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家界C旅行社和张家界D旅行社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深圳3家企业违规经营赴台游案

  2011年3月,国家旅游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深圳某旅行社等企业违规在媒体发布赴台游广告,国家旅游局督促广东省旅游局严肃处理。

  经查明,深圳市两家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具备经营赴台湾旅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以未经合法注册的“商旅台湾游全国集散中心”和“台湾两岸情假期”名义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招徕旅游业务,并以“商务考察”为名,用游客个人因私护照为其办理赴台手续,违规组织旅游者赴台旅游活动,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责令两社立即改正,并分别处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另一家会议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 抚顺5家旅行社违规经营出境游案

  2011年5月,国家旅游局接到举报,反映抚顺有5家旅行社在《辽沈晚报》和“抚顺旅游网”刊登违规旅游广告,涉嫌无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国家旅游局按照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台账的要求,督促辽宁省旅游局严肃处理。

  经查,这5家旅行社多次在《辽沈晚报》(抚顺版)和“抚顺旅游网”上发布出境旅游广告,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和赴台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实施的招徕旅游者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抚顺市旅游局决定对5家旅行社各处以停止发布出境旅游广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 浙江一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案

  2011年6月30日,杭州某媒体刊登了一则《不购物就是坏游客,出门就要被车撞,浙江A旅行社地接导游恶语伤人》新闻,曝光浙江A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海洋公园双飞五日游”旅游团,涉嫌在香港段行程中擅自增加、变更购物点,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经查,该旅游团由浙江A旅行社收客,浙江B旅行社具体操作,两社系拼团关系。浙江B旅行社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于6月17日在香港段的行程中擅自增加、变更了购物点:原约定的购物点为名钻或DIL、瑞钻或法而约、都会太平洋及DFS商场四处,后实际是去了凯旋珠宝、盈翠珠宝、谢瑞麟珠宝、巧克力店、都会太平洋免税集团五处购物点,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杭州市旅游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浙江B旅行社作出了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 304名内地游客澳门发生纠纷案

  2011年9月,广东某医药公司组织304名医药代表赴港澳旅游,每人缴纳费用420元,共计人民币12.768万元。该公司职员袁某利用多次与深圳市A旅行社前员工张某合作组团赴港澳旅游的便利,将该团以2.768万元的报价交由张某操作,其余10万元作为袁某的利润。接团后,张某为该团队中的老人和儿童缴纳2.5万元团费,其余客人按零团费方式,委托深圳市B旅行社具体操作。深圳市B旅行社随即与香港C旅行社达成后者向前者倒退15.2万元团费的接待协议、与澳门D旅行社达成每人接待费用港币180元的协议。该团在港期间,香港C旅行社以游客购物消费过低为由,拒绝支付先前承诺的15.2万元负团费,并于9月24日上午将该团队送至澳门北安码头。深圳市B旅行社随即要求张某追加每人500元人民币的费用,张某拒绝支付。深圳市B旅行社则书面通知澳门D旅行社等接待社取消团队接待任务,从而导致该团队滞留澳门北安码头。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决定对深圳市B旅行社处以罚款15万元、对深圳市A旅行社处以罚款5万元并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7 成都某旅行社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案

  游客李某等3人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了2011年2月1日至5日海南三亚5日游的旅游合同。期间,该社要求3名游客购买航空保险费,并在未告知游客知晓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航班时间,遂引发游客不满并向旅游部门投诉。

  经查,成都某旅行社存在强迫游客购买航空保险以及擅自更改航班时间等问题,游客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据此,成都市旅游局要求该社立即退还游客航班延误费、航空保险费共计720元。成都市旅游局在调查3名游客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该社与游客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签约地点等事项,且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成都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该社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8 凭祥一旅行社违规经营边境游案

  凭祥A旅行社组织16名游客于2011年10月17赴越南进行“谅山一日游”,领队姜某不按获批准的出境“一日游”于当天回国,违规安排游客开展“凭祥——越南河内——下龙湾3天2晚游”,非法在越南滞留2天后,于10月19日14时45分返回国内。

  经调查,该团由北海B旅行社组织招徕,凭祥A旅行社具体操作,凭祥A旅行社向北海B旅行社出具了《委托招徕授权书》,双方签订了《旅行社代理合同》。凭祥A旅行社组织越南“一日游”,团队应于2011年10月17日返回国内,旅游团事实上却于19日返回,致使游客非法滞留境外,也没有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崇左市旅游局决定对凭祥A旅行社罚款5万元人民币,并暂停该社中越边境旅游异地办证业务1个月。同时,对领队姜某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9 海南一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案

  云南游客王某等4人在昆明参加了2011年4月的“海南双飞5日游”。王某等4人抵达海南后,接待游客的是海南A旅行社,该旅行社安排的导游张某,带团过程中不佩戴导游证,服务态度低下,强迫游客消费,引发游客不满并投诉。

  经调查,该团由云南B旅行社组团,游客与组团社签订了“海南双飞5日游”旅游合同,地接社为海南A旅行社。海南A旅行社安排的“张某”为无证人员,所使用的导游证为冒用海南省导游管理中心的张某的证件。海南A旅行社审查不严格,造成聘用无证人员上岗接待团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海南A旅行社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海南A旅行社向客人赔礼道歉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赔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10 西安某旅行社违规设立分社案

  2011年3月7日,西安某旅行社在杨凌示范区工商局注册,工商执照登记名称为“西安某旅行社杨凌高新区营业部”,未向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备案就经营旅游业务。2011年6月22日,西安某旅行社“杨凌营业部”更名为西安某旅行社“杨凌分社”。期间,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多次要求该分社提供备案资料,但该分社一直未予备案。

  2011年9月21日,陕西省旅游局对杨凌示范区进行“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分社经营手续不全,未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陕西省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西安某旅行社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时评

  拿出“刮骨疗伤”的勇气

  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区市将旅游业定位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或龙头产业。应该看到,旅游业具有强劲的产业潜力、庞大的消费群体、是诱人的市场蛋糕。但综观国内的旅游市场现状,有一点不能不引起人们更加重视:“民本”应更重于“账本”。

  注重“民本”,就要把旅游业打造成所有民众都消费得起的产业。当前,“逢旺季必涨”的景点门票现象还困扰着旅游市场,像杭州西湖这种免门票、还湖于民的做法,无疑值得更多地方借鉴。

  注重“民本”,就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强制消费、吃回扣、“野导”、安全问题等在不少地方不断上演。一些旅行社以超低价揽团出游,通过高额“回扣”牟取利润;一些旅行社违规操作,将组到的旅游团“发包”给导游,同时不支付相关费用,迫使导游在旅游过程中靠“回扣”捞回成本和赚钱。市场秩序的混乱,破坏了旅游者的出行体验,违背了旅游让人休闲娱乐的本意。治理这些“顽疾”,必须拿出“刮骨疗伤”的勇气,提高准入门槛,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这才可能呵护好这一朝阳产业,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