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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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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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如何规避经营风险
发布日期:2009/6/7 9:44:38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2009年1月20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旅行社赔偿游客钱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违约金等共计105万余元。该判决一公布,引起旅行社行业的极大震动。如此巨额的经营风险能否规避?本文作者提出,经营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规范的业务操作加以规避,也可以通过后续的追偿予以转嫁。———编者

    2007年9月,钱某等九人与北京某旅行社广渠门营业部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前往丰宁坝上草原旅游,钱某向广渠门营业部交纳了旅游团款228元。2007年10月1日下午,钱某与孙某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游玩,与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导致车辆起火,孙某当场死亡,钱某重伤不治死亡。2007年12月10日,丰宁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丰宁该景点管理处负次要责任。

    事后,钱某父母将该旅行社和该营业部告上法庭。诉称,钱某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应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但由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的违约行为,导致悲剧发生,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对给钱某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法定赔偿责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所派导游胡某不具备导游资质,钱某受伤后未及时组织抢救,起诉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3万余元。

    法院认为,钱某与广渠门营业部所签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钱某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旅游团款,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应当为钱某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现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钱某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广渠门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被告旅行社作为上级单位,应对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义务不当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北京某旅行社广渠门营业部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违约金等共计105万余元。被告该旅行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分析本案例,该旅行社犯下了三个严重错误:一、没有委派具有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二、发生事故的草地摩托车是行程中写明的项目,并且旅行社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客人进行了该项目的安全提示;三、无法证明委派的“导游”人员事发时在现场。这三个错误可谓招招致命。首先,.旅行社委派没有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是旅游主管机关严厉打击的行为。导游承担着旅游引导、安全提示、景区介绍、随行服务等工作,而委派不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上述服务内容均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本身就暗含旅行社违反旅游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也违反了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默示义务(即无需在合同中写明、游客也无须特别要求,国家法律已经规定旅行社必须提供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服务)。此种行为,不仅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需受到行政处罚;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出事的草地摩托车项目,被写入行程。虽然行程中有请游客注意安全的提示,但写明该提示的文件却没有客人的签字确认,导致旅行社无法证明自己进行了安全提示,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即使是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事发时如果不在现场,旅行社都无法逃避责任。何况该旅行社委派的是没有导游资格的导游,且旅行社在庭审时亦无法提供“导游”在场的证明。

    综上,该旅行社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是必然的,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事故引发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有明确规定,法院按照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虽然金额巨大,但在法律上却不存在任何问题。从这方面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之处。

    本次旅游的团费每人不过几百元,但旅行社却承担着如此巨大的责任。换个角度思考:一、如果旅行社能够对细节问题加以关注,如:签署规范的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或旅游行程说明中进行详细的安全提醒,并留存已经告知客人的证据。其实这种证据很容易取得,只需要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加入本次旅游的安全提示,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双方签署即可。再有,委派正规的导游人员随行,并在旅游途中对安全事项进行提醒,不将非旅行社组织或无法掌控的娱乐项目在行程中体现等。以上做法均可有效地规避一些风险。此前,北京某旅行社为被告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溺水案中,由于该旅行社在审判时提出证据,证明其在行程中进行了“请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的安全提示,因而,虽然法院判决该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但判决结果是该旅行社赔偿游客14万元,由此不难看出,规范操作能够有效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二、关于该旅行社提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将该旅行社认定为责任方的问题。在本案中,旅行社提出该抗辩理由不可能成为理由,因为该案件的诉争焦点是旅行社是否违约。因此,提出该理由进行抗辩,并不会在本案中减轻旅行社的责任,该观点根本不可能被法院采纳。旅行社可以在本案终结后,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归属,向责任方提出追索的诉讼请求,另案请求法院处理。

    面对微薄经营利润和巨大经营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业务操作更应具备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规范地签订和履行每一份合同,认真地编写每一份行程,叮嘱好每一句安全提示,上好游客的每一份保险,留存每一份文件资料;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会合法地规避经营风险,在损失无法避免时,通过合法渠道转嫁风险获得补偿。